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52,2007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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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妨害風化罪,再減為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70年10月17日至70年12月18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90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71年度偵字第618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並適用「中國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41條第2項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4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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