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664,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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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64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5年7月18日間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1022號(偵查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87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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