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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4、5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所載,,與附表編號1、2、3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編號4、5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各經判處如附表編號4、5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 1、2、3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
另關於沒收之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又關於數罪併罰「㈠、定應執行刑新法第五十一條第二款增訂罰金與死刑併予執行;
第五款提高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不得逾三十年,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
(最高法院95年度第 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該條款規定:「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而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蔡 紹 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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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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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已減刑為有期徒刑10月│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 │已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 │
│ │ │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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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4年8月間某日起 │ 95.9.18 │95.9.5 │
│ │至95年5月15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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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年 度 案 號 │署94年度毒偵字第5954│署95年度毒偵字第4112│署95年度毒偵字第4112│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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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後├─────────┼──────────┼──────────┼──────────┤
│事│案 號 │95年度上訴字第1420號│96年度上訴字第474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7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5.8.22 │ 96.3.21 │ 96.3.21 │
├─┼─────────┼──────────┼──────────┼──────────┤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定├─────────┼──────────┼──────────┼──────────┤
│判│案 號 │95年度台上字第6677號│96年度上訴字第474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74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5.11.30 │ 96.03.21 │ 96.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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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條第1項 │ 10條第2項 │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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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不聲請減刑 │不聲請減刑 │不聲請減刑 │
│條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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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聲請減刑 │不聲請減刑 │不聲請減刑 │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65號(96執減更1900) │2942號(96執減更1900)│2943號(96執減更1900)│
│ ├──────────┴──────────┴──────────┤
│ │ 編號1、2、3、4、5號係數罪併罰 │
└───────────┴────────────────────────────────┘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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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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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 95.9.5 │ 95.9.18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95年度毒偵字第3622│署95年度毒偵字第3622│ │
│ │號 │號 │ │
├─┬─────────┼──────────┼──────────┼──────────┤
│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74號 │96年度上訴字第474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6.8.30 │ 96.8.30 │ │
├─┼─────────┼──────────┼──────────┼──────────┤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 │96年度台上字第4668號│96年度台上字第466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 96.08.30 │ 96.08.30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條第1項 │ 10條第1項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條例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 │5116號 │5117號 │ │
│ ├──────────┴──────────┴──────────┤
│ │ 編號1、2、3、4、5號係數罪併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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