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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核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五)解釋),併予說明。
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受刑人 蔡春南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 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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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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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妨害自由罪 │普通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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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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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22日 │95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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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6943號│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第6943號│
│關年度案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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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 │ │ │
│事├─────┼─────────────┼─────────────┤
│實│案 號 │96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 │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審├─────┼─────────────┼─────────────┤
│ │判決日期 │96年6月21日 │96年2月1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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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定│ │ │ │
│判├─────┼─────────────┼─────────────┤
│決│案 號 │96年度上重訴字第24號 │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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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 │96年7月16日 │96年4月23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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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02條第1項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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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九十六年罪│ 合於減刑 │合於減刑 │
│犯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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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又15日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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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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