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703,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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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常業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常業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6月間起某日至同年9月7 日止犯常業重利罪,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174號(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007、17992、12197、14657號、94年度偵字第320、226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5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林 欽 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哲 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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