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聲減,3708,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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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犯妨害自由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五四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核退偵字第五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佰元折算一日,後經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三九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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