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金上更(一),251,200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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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 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3 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江 德 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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