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附民,193,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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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96年度附民字第193號損害賠償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郭 瑞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智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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