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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1388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 銘 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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