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6,附民,318,200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即私立北一文理短期補習班)
被 告 甲○○
被 告 育達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賴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上易字第175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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