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二
現於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95年度上訴字第2965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查刑事部分業經被告於96年10月16日當庭撤回上訴,本院僅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育 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