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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08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27號、簡易判決案號:96年度投刑簡字第3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發生於95年12月14日晚間8時40分許,原審據以判決被告無罪之錄音帶,遲至96年11月29日始由員警洪仕成提出,該錄音帶顯然有瑕疵。
告訴人甲○○請求上訴,經核尚非顯無理由云云。
查上開錄音帶是由草屯派出所員警據報至現處理並錄音,警員洪仕成於96年10月29日受通知後,同所員警何國湘於同年11月1日送至原審法院。
並無證據證明該錄音帶有瑕疵,檢察官仍以上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趙 春 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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