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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黃柏霖 律師
陳益軒 律師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7年7月11日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上訴人即被告乙○○前則於97年7月17日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渠2人分別於97年10月11日、同年月17日、同年12月11日、12月17日及98年2月11日、同年2月17日、4月11日、4月17日、6月11日、6月17日、8月11日、8月17日各延長羈押1次。
二、玆渠2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各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賴 恭 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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