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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8月12日執行第五次延長羈押,至98年10月11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12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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