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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刑事刑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郭 同 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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