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蔡瑞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賴 恭 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桂 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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