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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175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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