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之1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所宣示之判決,
判決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所載參與審判法官「許文碩」部分,應更正為「蔡王金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正本參與最後言詞辯論之法官誤載為許文碩法官,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劉 登 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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