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286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2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天成
張忠傳
黃鈺銘
吳鴻森
劉政源
劉逸榮
王俊興
吳聰敏
陳森源
沈文禮
上列上訴人等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98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701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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