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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35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96號中華民國98年 7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 260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公訴人根據告訴人甲○○之請求提起上訴略以:被告持棍棒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頭部及身體多處受傷,原審量處拘役日,顯屬過輕云云。
查被告係徒手毆打告訴人等情,業據告訴人之母董雪華在偵查終結鄭屬實(見偵查卷第頁),觀之本件係告訴人與被告互毆,原審酌情量處拘役日並無不當,上訴人之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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