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4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岦峯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洪永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8年6月1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洪永叡律師部分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被告羅岦峯之選任辯護人洪永叡律師已解任,本件判決,誤將洪永叡律師列為選任辯護人,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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