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易,1587,2009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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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5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37號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729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復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亦有明文。

是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提出上訴書狀,並敘述上訴理由。

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7月30日收受原審判決,雖於同年8月10日提出上訴書狀,然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原審於98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被告於98年9月24日收受該裁定,惟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此有本件卷證資料可稽。

揆之上開規定,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辨辯論,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簡 源 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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