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易,169,2009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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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住臺南市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304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年11月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雄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邱顯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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