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樓
選任辯護人 陳姿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易字第198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2月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郭 瑞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