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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 (民國97年度易字第502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9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請求減輕其刑,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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