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易,295,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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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670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50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其所辯未行竊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是被告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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