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易,335,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 (民國97年度易字第212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8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本院審理時,被告雖稱,拿取花盆者僅其一人,事實上並無「國慶」及「阿娟」其人云云。

查依監視錄影機所拍攝到的,有二人下車,且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均稱,當時車上有「國慶」「阿娟」其人,足證被告所稱事實上無「國慶」「阿娟」其人云云,顯不足採信,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蕭 錦 鍾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