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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㈡字第15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號7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0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7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13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宗 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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