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訴,1006,2009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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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0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二十三頁第十六行有關「第二級毒品K他命」應更正為「第三級毒品K他命」。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二十三頁第十六行記載「第二級毒品K他命」,然K他命為第三級毒品,業於原判決犯罪事實及理由其他部分敘明,此顯係誤寫,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何 秀 燕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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