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訴,1263,2009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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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欽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至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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