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訴,1344,200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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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3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律師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丙○○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庚○○
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政峯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己○○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己○○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人於死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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