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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4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陳建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8年6月30日執行羈押,而至98年9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甲○○後,本院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月3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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