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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4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41歲民
(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艾卡風)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 ○○○○○○○○○(艾卡風)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8年7月7日執行羈押,至98年10月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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