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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5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福仁
選任辯護人 吳憲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福仁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福仁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98年7月21日裁定執行羈押,至98年10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郭 瑞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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