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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6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31號,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4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以原審法院量刑過重,而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張 恩 賜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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