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訴,2338,201003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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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9年4月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1月4 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9年2 月4 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至99年4 月3 日止,第1 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 月4 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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