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6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庭鴻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9年3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3月13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洪 曉 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