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訴,2691,201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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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691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 ○.
選任辯護人 李東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
選任辯護人 劉雅榛律師
被 告 丙○○ ○○○○ .
指定辯護人 廖瑞鍠律師
被 告 丁○○ ○○○○ .
指定辯護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 ○○○○ ○○○○(黎孟雄)、乙○○○○○ ○○○○ ○○○○○(阮庭成)、丙○○ ○○○○○○○ (文玉英)、丁○○ ○○○○ ○○○ (文俊英)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玖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 ○○○○ ○○○○(黎孟雄)、乙○○○○○ ○○○○ ○○○○○(阮庭成)、被告丙○○ ○○○○ ○○○ (文玉英)、丁○○ ○○○○ ○○○ (文俊英)等四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傷害致死犯罪嫌疑重大,且均屬外籍勞工,在臺無設籍之住所,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逃亡之虞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98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9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賴 恭 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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