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訴,2694,201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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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6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世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98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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