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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陳宏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2月26日執行羈押,其期間於98年5月25日屆滿三月;
經本院於98年5月12日裁定自98年5月26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延長之二月期間至98年 7月25日屆滿;
又經本院於98年7月22日裁定自98年7月26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延長之二月期間至98年9月25日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 9月26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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