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8,上重更(一),4,2009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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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乙○○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丙○○
戊○○
被 告 己○○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4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刑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郭 同 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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