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本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並於98年8月11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98年10月10日止,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8年10月1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昭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