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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黃逸仁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至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甲○○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許 旭 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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