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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上易字第15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易致加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易字第39號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069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黃 家 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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