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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上訴字第147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1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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