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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6年6月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8月26日以法矯字第098003309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12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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