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恐嚇 │偽造有價證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96年9月7日 │94年10月間至95年6月20 │
│ │ │日前後數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度偵緝字第│
│年 度 案 號│5634號 │3018、3019號 │
├─┬──────┼───────────┼───────────┤
│最│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嘉簡字第394號 │98年度上訴字第837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8年3月16日 │98年5月19日 │
├─┼──────┼───────────┼───────────┤
│確│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嘉簡字第394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39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8年4月20日 │98年8月6日 │
├─┴──────┼───────────┼───────────┤
│ 備 註 │嘉義地檢9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1587號 │10908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