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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麗 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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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詐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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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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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8月中旬至96年9月│96年9月初某日至96年9│ │
│ │7日間 │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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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屏東地檢97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7年度偵緝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68號 │第109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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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屏東地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簡字第1453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8.21 │98.0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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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屏東地院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簡字第1453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00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09.22 │98.0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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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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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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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屏東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4256號(已執畢) │1079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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