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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搶奪等罪,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 8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80033683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3月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如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如 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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