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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8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1樓之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1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如附表編號1部分,該部分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非字第 190號判決確定)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妨害公務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非常上訴撤銷改判 │ │ │
│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7.06.24 │97.04.22 │97.06.23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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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15038號 │97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97年度毒偵字第3270號│
│ │ │ │ │
├─┬─────────┼──────────┼──────────┼──────────┤
│最│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3080號 │98年度上易字第24號 │98年度上易字第24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9.05 │98.01.22 │98.01.22 │
├─┼─────────┼──────────┼──────────┼──────────┤
│確│法 院 │ 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 │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易字第3080號 │98年度上易字第24號 │98年度上易字第24號 │
│ │ │(98年度台非字第190號│ │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09.29 │98.01.22 │98.01.22 │
│ │ │(98.7.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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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否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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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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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15322號(98執更3536改│2373號 │2373號 │
│ │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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